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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出台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购房申请对象有要求

时间 : 2020-11-25 10:24:25来源 : 宜兴日报

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昨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进一步吸引人才来宜创新创业,市人才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前联合印发《宜兴市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城区范围内新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按房源类型随机抽取不少于项目当期销售住房套数的15%作为人才优先购房的房源。

据了解,城区范围包括宜城街道、丁蜀镇、新街街道、屺亭街道、新庄街道,购房申请对象为首次来宜创业或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技师及以上的人才。《办法》所指的就业企业为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含市属国有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企业以及垂直管理的企业。申请条件为人才本人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宜兴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人才在《办法》实施后,将家庭拥有的住房出售造成无自有住房的,自该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先购房资格。

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前,应将人才优先购房的楼盘信息、优购房源信息在销售现场公示。对于有人才报名购房的楼盘,开发企业应当在预(销)售方案中明确人才优购房源信息和人才集中认购时间。人才集中选房认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主管部门或公证机关监督,选房结果应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已被人才认购的房屋应及时在销售现场信息公示中注明。

此外,《办法》还规定,人才及其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只能按“一次、一套”原则享受优购政策。人才认购后退订优购房的视作已享受优购政策,不具备再次申请优购资格。人才优购执行实名制要求,须人才本人购买,认购后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所购房源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之日满三年后方可转让。

关键词: 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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